各部门、单位:
近期,有个别教职工发生工伤后,其本人和所在部门均未及时报告,导致相关医疗费用无法获得工伤保险报销的情况。为维护教职工切身利益,现将教职工发生工伤后申请工伤认定的相关事宜提醒通知如下:
一、申请时限要求
根据《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(修订)》(桂航人〔2020〕13 号)相关规定,教职工因公负伤,由本人提出申请,所在部门必须在两天内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告人事处。
教职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、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0 日内填写《工伤认定申请表》,并将本人身份证件、医疗诊断证明、事故证明等相关材料交至人事处,由人事处向桂林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。
二、工伤的认定范围
依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规定,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: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。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,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。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。④患职业病的。⑤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。⑥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的。⑦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。
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视同工伤: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。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、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。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,因战、因公负伤致残,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,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。职工有前2项情形的,按照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;职工有前款最后一项情形的,按照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。
以上通知内容请各部门、单位知悉。
人事处
2021年10月11日